《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学习心得体会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该《政务处分法》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出的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的要求进一步具体化,实现了法制完善的新跨越,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本《政务处分法》的内容包括了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政务处分的程序、复审及复核程序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全面地划分了政务违法的范围及应受到的处分和应承担的责任。加强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全面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对于推进政务处分规范化、法制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公职人员”,通俗理解即为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工作人员。这是一种特殊的职业,某种意义上讲,既是执政者,又是行事者,其手握一定的权力。“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导致腐败。”权力一旦脱离监督,就会恶性膨胀,权力行为者往往以个人好恶为标准实施权力行为。而公职人员如何行使公共权力、处理国家事务,关系到政府管理的有效性,关系到人民生活的质量、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事关重大。所以公职人员的行为规范在政府管理中的重要性自然不言而喻了。
古人讲“修身,治国,平天下。”修身是本,治国、平天下是末。修身是基础,身正心清,头脑清楚,才能分得清是非曲直,评的出黑白对错,信念目标明确,意念真诚,继而可努力断恶修善,才能修养品性,品性修养好后方能治理好国家。司马光对此曾有番深刻透彻的论述:“才德全尽谓之圣人,才德兼亡谓之愚人,德胜才谓之君子,才胜德谓之小人。”“自古昔以来,国之乱臣,家之败子,才有馀而德不足,以至于颠覆者多矣。”说明了品性修养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意义。
“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镜,可以只兴替。”历史的教训同样是深刻的。西周厉王“暴虐奢傲”,任凭荣夷公对国人进行勒索掠夺,放弃廉政伦理,放任官员以权谋私,最终引发了国人的暴动,厉王被流放,“出奔于彘”。后周幽王任用“佞巧善谀好利”的虢石父为卿士,“弃高明昭显而好谗慝暗昧”,对西周建国时期的廉政伦理和廉政制度遭到极大破坏,最终导致西方戎狄的侵入,西周灭亡。中华优秀文化强调,“民惟邦本,本固邦宁;谋度于义者必得,事因于民者必成;得其民,斯得天下矣;为君之道,必先存百姓。”自有史记载,纵观各朝各代,以人民的福祉为垫脚石,“妄恶纵佞”,会严重危胁到国家统治所依靠的基础力量,汲噬着国之血脉,腐蚀着国之根基,最终发生根本性的治理危机。
“历史责任必须弥补法律责任之不足。”而法律责任可以挽救历史责任。“风成于上,俗化于下”。作为党员干部,我们更要带头学法,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才能引导群众相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带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治之风,坚定法治信仰。这就要求我们要勤于自省、严于律己,自觉把传统道德文化精华、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要求内化为精神要求,自觉遵守法规法纪,信守宗旨、心存敬畏、慎独慎微,维护国家安定团结、诚实守信、廉洁奉公、坚持道德底线,为实现中国梦凝聚强大的民众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