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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审批及农房修建管理办法

时间:2024-04-15 04:05:14
宅基地审批及农房修建管理办法[此文共1788字]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镇农村宅基地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节约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四川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一)农村无房户;

(二)利用原宅基地拆旧建新的;

(三)因国家建设征收、移民等需要搬迁的;

(四)因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庄集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

(五)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房屋损毁,无法正常居住,在原址又不适宜修建的;

(三)承揽修建农房的施工方向村委会打入质量、安全保障金(1万元),施工方应该按照规划的宅基地占地面积和层高进行规范施工,不得违规超面积、超规划进行修建。

(四)村民新建、改建住宅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并向住建局进行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督:

(1)3层及以上的;

(2)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

(3)6米跨度及以上的。

农村建筑工匠或施工人员个人不得承揽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农村住房建设

(五)因原房屋无法原基重建的,在新申请的宅基地上修建完房屋后,原房屋必须拆旧。

此办法至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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