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保洁河涌作业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街道内河涌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街道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街道范围内内河涌及其管理范围(包括两岸之间的水域、滩地、两岸堤防及岸堤保护范围)。街道制定的其他专项河涌管理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内河涌,是指其水位受联围干堤及水闸控制的河道、渠道及其他人工水道(地下排水渠除外)。
岸堤保护范围的划定,主干内河涌(指与排涝泵站、水闸直接相连的河涌)从两岸岸线起算,每侧5米为岸堤保护范围;其他内河涌从两岸岸线起算,每侧3米为岸堤保护范围。
第三条 街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涌的管理;在街道城区建成区范围内的河段的管理由街道建设局负责。
第四条 内河涌依照统一规划、综合整治、改善水质、积极保护、美化河岸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应将内河涌整治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内河涌整治的投入,有计划地清疏内河涌,砌石护岸,绿化河岸,提高内河涌的防洪排涝能力,改善内河涌环境和水体水质。
第六条 城镇和乡村各项建设不得占用内河涌,确需占用的须经水利部门审查同意,并采取补救措施维持现有河涌宽度,不得破坏内河涌的防洪排涝体系和航运功能。
第七条 实行内河涌宽度控制目标管理,内河涌均须按经批准的宽度控制规划实行宽度控制,以保 ……此处隐藏571个字……水利局审查同意:
(一)修建各类跨河、穿河、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及其他各类建筑物或工程设施;
(二)开采砂石、土料;
(三)开设砂石、装卸场(点)或存放物料。
第十八条 在内河涌及其管理范围内进行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建设项目及作业活动,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镇内河涌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及作业活动,应报区水利局审批,区水利局审批时应征求所在镇区水利所意见;
(二)公共河涌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及作业活动,应报区水利局审批,区水利局审批时,应征求所在镇区水利所及有关联围工程管理处的意见。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内河涌及其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工程设施。
第十九条 经批准在内河涌及其管理范围内开设临时场(点)存放或装卸砂石或其他物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批准的位置、规限、高度、期限存放,并采取相应的护岸措施。
第二十条 在内河涌采砂(取土)作业,须按批准的范围、界限、期限、数量和方式作业。不得违反规定进行采砂(取土)作业。
因采砂(取土)造成河岸崩塌的作业单位或个人必须负责修复,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 在内河涌设置或扩大排污口,应征得区水利局的审核同意,报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核发排污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二条 对内河涌及其管理范围内原已建成的各类建筑物及设施,视其对河涌的影响程度,结合河涌整治的需要,逐步清拆、迁移和改造。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作违章建设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
街道办事处
202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