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示公文写作的注意事项
请示公文是一种下级向上级请求指示、批准的上行文,在社会正常的工作程序和结构中,与其他种类的公文一样,有着自己特殊的功用与意义。尤其在当今特定的历史时期,网络技术带来了人类社会的全面改变与发展,中国社会出现了许多从来不曾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社会工作也面对更多政策明确规定以外的情况。请示公文的写作与运用,需要得到更新的认知与重视。在当下实际工作场景中,下级单位遇到超出自己部门职权以外的事务,需要上级批准,或涉及多个部门和地区的事情,需要上级协调,这样的情形已变得日常而频繁。
在新的形势和不断加快的社会节奏中,请示公文的写作与呈报,在量大的同时,必须注意到质的提高。为了让上级机关迅速了解请示的情况、知晓请示的意见、明晰请示者的立场,以便及时答复、批示或批准,需注意在写作中避免以下几种情况的出现:
一、因个性化写作而不遵守规范性
新媒介在人类社会生活中不断出现,写作更趋于个性化。但规范性是所有公文写作必须遵循的共性要求。为了便于工作事务的处理,提高工作效率,顺利完成社会机构间信息的交流与沟通,规范性能删简工作过程中的细枝末节,使有关人员能
将注意力集中到公文的核心部分——规范而格式化的公文内容与形式,帮助加快公务处理的速度。
对请示公文的写作来说,规范主要体现为遵守一定的格式。如按首部——标题及主送单位,正文,尾部——发文机关、日期的前后顺序排列;注意标题的两种写作格式:由请示单位、请示事由、文种组成,如《×市 ……此处隐藏486个字……切记要把握好请示的客观性涵容,忌以掺杂过多感情性的主观描述与表达,扰乱了上级对请示事实及道理的判断,比如“我们认为”、“一定要”等语词的运用需谨慎,请示行文的主观性若引起上级部门的反感,会使请示的批准、转呈被耽搁,或不予批复而转回。
三、因注重详尽性陈述而缺少简要性概括
有时,不是每个请示都可用三言两语阐述清楚的。作为一个单位的设想和建议,当其请示内容的事项较为复杂,道理不易说清楚的时候,下级部门偏向于对事项及原因等,进行详细而周全的阐述,唯恐有所遗漏。当然,为了事项排列详细,运用分条分项的写法,采用事实和事理两类论据进行阐述,这都是可取的。因为具体、明晰的事项,周密而充分的说理,能使
上级对该请示引起重视,对请示的内容了然于心,从而下定决心答复、批示或批准。但详尽的陈述与表达,并不是动辄千言。为了得到快捷、有效的批准或转呈,请示更需要简明、扼要。请示要一文一事。一文多事,容易导致请示的重心不定。请示理由可用导语形式,一句话即予说明。
请示内容是请示公文的重心,写作时,要注意使用概括性的书面语言,有顺序、有层次地排列请示事项,要用简省而逻辑严密的文字阐明道理。
另外,简短请示中,其后不需要加上相关过渡语;请示内容可根据请示的情况有无条文可依据,是知会还是请示,而决定仅提出请示事项,还是包括阐明道理之两项等。这些对简要性的强调,无非是为了上级在面对越来越多的请示文件时,能更方便、更顺利,也更迅速地读完请示,做出批复。
在不断加快的社会节奏中,明确请示的写作目的,避开其写作的误区,不仅可以事半功倍,而且也是时代对请示公文写作提出的新的要求:探索之、实践之,将对未来相关社会事务的处理大有裨益。